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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严重情节有哪些 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5日 来源:南宁网络诈骗罪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网络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

  韦俊律师,南宁网络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毒品犯罪严重情节有哪些

  毒品对人的危害有多大其实大家都知道,但是有些不法分子为了利益去贩卖毒品,实在是可恶。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毒品犯罪严重情节有哪些毒品犯罪免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毒品犯罪严重情节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毒品犯罪免除死刑的情形


  1、从犯可以免除死刑


  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了准确适用刑罚,必须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人民法院在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


  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同时,毒品犯罪中共犯的地位和作用要从犯罪的整个过程来分析,主要从犯罪过程的三个阶段具体把握:


  毒品供应的源头作用大小;


  毒品转移的中间作用大小;


  毒品处理的终端作用大小。


  2、作用小地位低者可以免除死刑


  就共同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中,即使均被认定为主犯,专业的刑事律师在辩护时也要从作用的大小和地位的高低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行。区分主从犯的标准也可以适用于区分共同主犯作用和地位的大小。


  3、毒品共同犯罪中因同案犯在逃,已到案的共犯人可以免除死刑


  在办理毒品共同犯罪死刑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中有同案犯未到案的,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种情形:


  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在逃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


  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因同案犯在逃,导致在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明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三、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实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从重处罚。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亲友之情,有的是出于哥们义气,有的是出于贪图钱财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毒品犯罪情节有: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

  核心内容: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案件的受理是需要根据一定的关于管辖范围进行的,那么在关于刑法中毒品案件的管辖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文将会结合相关进行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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